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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在线】《民法典》突出亮点——侵权责任编(下)
发布来源:法务审计部 发布时间:2021-03-05 10:13:02 字体大小:[ ]

一、确立“自甘风险”规则。“自甘风险”条款加入《民法典》,体现了尊重个体自由、合理分配风险责任的理念,有利于促进全民理性、健康、文明地参加文体活动。一方面让体育活动的参与者对于运动可能产生的风险更加了解,更加科学参与锻炼,慎重参加危险活动,减少和预防社会风险,另一方面有利于明确活动组织者和有重大过失的行为人的责任界限,即活动组织者仅就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76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1198条至第1201条的规定。

二、新增故意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民法典》首次在知识产权领域中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体现了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思想。《民法典》并没有像《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为一倍以上五倍以下,而是直接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那么这个惩罚性赔偿可能是1倍,也可能是5倍甚至更高,具体金额要看案件情况,即要看“故意”侵权的“情节严重”程度。另外,《民法典》中对惩罚性赔偿的侵权行为采用的字词是“故意”而不是《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恶意”,用语更加准确,实践中“故意”比“恶意”更容易评判。

《民法典》第1185条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三、增设“好意同乘”中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民法典》此次增设“好意同乘”条款,鼓励人们助人为乐,符合公序良俗及公平原则。也明确了无偿驾驶人仅是在轻过失时可以减轻责任,在未尽到一般人的注意义务,出现重大过失或存在故意的情况下,仍要承担侵权责任,这也很好的体现了法律保护同乘人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在保护受害人权益和鼓励善良风俗之间寻求平衡的价值取向。

《民法典》第1217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民法典》新增故意违反国家规定损害生态环境时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确定了侵权人的环境修复责任,目的是保护环境而非制裁侵权人的基本立法理念。另外明确了有关国家机关或组织提起生态环境诉讼的资格,为我国推行的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从而推动了环境公益诉讼的进一步发展。

《民法典》第1232条 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1234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1235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