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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法在线】《民法典》突出亮点——物权编(上)
    发布来源:法务审计部 发布时间:2020-10-28 11:50:38 字体大小:[ ]

    《民法典》物权编虽主体沿用了《物权法》的大部分内容,但在其基础上也进行了部分条文的修改。这些修改均是以现实问题为导向,在许多方面影响了我们的日常生活。本文将对物权编修改亮点进行解读,以帮助理解修改部分的内容。

    一、完善了维修资金的归属和处分规则《民法典》强调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以更好地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同时新增了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规定。

    《民法典》281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二、新设添附制度。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从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者具有新物性质的物。添附包括附和、混合及加工三种法律事实,因其非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因添附取得所有权,不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前提,且也不需要有取得所有权的意思。《民法典》将添附制度作为所有权的取得方式规定下来,在添附物的归属上,规定了在对当事人没有约定且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物尽其用及保护无过错方的原则。

    《民法典》322条 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三、细化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规则。《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自动续期,有利于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是否缴纳费用、缴纳多少费用等等问题,《民法典》授权单行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后规定。

    《民法典》第359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居住权入法实现物尽其用。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民法典》新增了“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并设专章对居住权涉及的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民法典》第366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367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368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369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70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371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