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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法在线】《民法典》突出亮点——合同编(上)
    发布来源:法务审计部 发布时间:2020-07-10 09:57:25 字体大小:[ ]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该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大家千呼万唤的民法典终于来了,一起来看看有哪些突出亮点呢?先从合同编看起吧。

    一、明确规定选择之债。我国立法并未规定选择之债,但选择之债在民法理论中早已存在;《民法典》第515条、第516条的问世,填补了这项立法空白。

    《民法典》第515条规定:“债务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民法典》第51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债务标的确定。标的确定后不得变更,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可选择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

    二、债务免除行为不再是单方行为。根据《合同法》第105条之规定,债务免除行为系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凭借债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直接导致债权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终止。但是《民法典》却赋予了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的拒绝权,这就意味着债务免除行为不再是一个单纯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575条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三、分期付款之法定解除权。根据《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只要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那么出卖人就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但是根据《民法典》第634条规定,只有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才享有上述权利。

    《民法典》第634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四、所有权保留之登记对抗根据《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民法典641条将登记对抗主义运用到所有权保留买卖中,而这是合同法》第134条所不存在的,更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出卖人只有办理了登记,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6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